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地質調查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礦產資源法》,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地質資料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一)履行匯交義務。
地質資料匯交人應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匯交義務。中央和地方財政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或所屬專項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匯交地質資料。匯交人對匯交的地質資料的真實性、齊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分別按照《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細目》《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附件1、2)規定的范圍匯交。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紙質和電子文件各一套,其中數據庫、軟件和多媒體類只匯交電子文件。應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紙質件或電子文件,不需要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匯交地質資料文件目錄。
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按照《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明確匯交渠道。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等油氣類及放射性礦產類和海洋類成果地質資料,由匯交人向受自然資源部委托的全國地質資料館(以下簡稱全國館)匯交;原始地質資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國館匯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地質資料單位(以下簡稱受托單位)匯交。其他地質資料,有明確工作范圍的,由匯交人向地質工作項目所在地的受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館藏機構)匯交,其中跨省(區、市)的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向工作范圍較大的省(區、市)的省級館藏機構匯交;無明確工作范圍的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中央財政出資的向全國館匯交,其他出資的向出資人所在地的省級館藏機構匯交。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以外從事地質工作取得的地質資料,在符合工作區所在國家(地區)規定條件下,中央財政出資的由匯交人向全國館匯交;地方財政出資的向所在地的省級館藏機構匯交。
(三)規范匯交流程。
1.在線預約。匯交人可通過自然資源部地質資料信息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在線預約,并按照預約時間報送應匯交的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對于省級館藏機構已建立匯交信息平臺的,可通過省級平臺進行預約,相關信息及時納入信息管理系統。
2.資料報送。匯交人應匯交符合地質工作相關專業規范和標準的地質資料,按照《地質資料匯交要件清單》(附件3)準備材料并向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全國館或省級館藏機構(以下簡稱館藏機構)提交,委托保管的原始地質資料向受托單位提交。電子文件使用匯交報盤軟件(下載地址:https://dzzl.ngac.cn/)制作,格式應符合《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匯交格式要求》(附件4)。
3.接收驗收。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自收到地質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地質資料的紙質和電子文檔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在信息管理系統上確認;驗收不合格的,通過信息管理系統發放《地質資料匯交補充、修改通知書》(附件5 文書樣式(1)),一次性告知匯交人應補充修改的內容。匯交人應在收到《地質資料匯交補充、修改通知書》45個工作日內,完成地質資料補充修改工作并重新匯交。
4.匯交憑證發放。匯交人按規定完成成果、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匯交后,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應通過信息管理系統發放《地質資料匯交憑證》(附件5 文書樣式(2))。
5.資料轉送。需要向有關館藏機構轉送的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由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轉送電子文檔,轉送資料信息通過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確認。
(四)嚴格匯交期限。
1.匯交時限。匯交人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要及時督促提醒匯交人按照規定期限匯交地質資料。
2.延期匯交。因不可抗力,無法按照規定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應向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報送《延期匯交地質資料不可抗力事實書面告知單》(附件5 文書樣式(3))。館藏機構收到《延期匯交地質資料不可抗力事實書面告知單》后,應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更新地質資料匯交期限,并根據新的匯交期限督促匯交人依法匯交地質資料。
3.逾期匯交。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通過信息管理系統發放《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附件5 文書樣式(4)),責令匯交人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匯交。未按照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由相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礦產資源法》《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五)加強特殊情形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因不可抗力,未能開展地質工作導致未形成地質資料的,匯交人應向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提交《未形成地質資料承諾書》(附件5 文書樣式(5)),由館藏機構通過信息管理系統發放《回執單》(附件5 文書樣式(6))。對開展了地質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質資料的礦業權或地質工作項目,匯交人應向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匯交《地質工作總結報告》(附件5 文書樣式(7))及已形成的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并領取《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對未形成或部分形成地質資料的承諾內容與事實不符的,由相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礦產資源法》《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探礦權人在探礦權保留期內未實施地質勘查工作的,原則上無需匯交地質資料,確有新形成地質資料的應按規定匯交。
礦業權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匯交地質資料,并領取《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各階段應匯交該階段形成的所有地質資料,礦業權證有效期屆滿前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規定的期限完成所有地質資料的匯交。
二、提升地質資料保管水平
(六)加強館藏機構建設。
中國地質調查局負責全國館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省級館藏機構建設,館藏建設和運行費用列入地方預算。館藏機構應按照《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分級標準》(附件6),改善辦公、庫房、數據管理和服務等基礎條件,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推進館藏機構建設。
(七)做好地質資料保管。
館藏機構要做好地質資料安全保管,及時開展紙質地質資料模糊破損修復及數據集成整理和更新維護工作,定期對數據進行檢查、遷移和修復,建立健全數據備份機制,保證數據長期有效可用。
自然資源部委托保管的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和海洋地質等原始地質資料,由受托單位按照自然資源部相關規定保管;未委托保管的,由全國館保管。
相關單位應按照《油氣勘探與開發地質資料立卷歸檔規則》(附件7)的規定,做好油氣地質資料立卷歸檔工作。
(八)加強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管理。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匯交的地質資料,在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予以保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獲準延續、保留的,保護期限自動延續。
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需要保護地質資料的,匯交人應在匯交地質資料時向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提交《地質資料保護備案表》(附件5 文書樣式(8)),自辦理備案手續之日起計算,保護期不得超過5年:
1.社會資金參與中央和地方財政開展礦產勘查,且雙方合同明確規定需要保護地質資料的;
2.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縮小勘查區塊或采礦范圍,在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變更前匯交,且難以分割區域性地質資料(如物探、化探地質資料)的。
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自收到《地質資料保護備案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地質資料予以保護并在信息管理系統注明地質資料保護期限。
(九)加快推進地質資料數字化。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館藏機構應積極推動地質資料數字化轉型升級,開展國家基礎地質數據庫建設及更新維護,建立地質資料數據管護機制和數據中心技術平臺,構建協同服務體系,積極探索非涉密地質資料實體數據在線匯交。
三、積極開展地質資料服務
(十)豐富服務方式。
館藏機構和受托單位應主動公開地質資料案卷級、文件級目錄信息,并向社會提供檢索、借閱、復制、咨詢等基本服務,積極開展地質資料網絡訂單服務。
館藏機構和受托單位要提升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方式,形成日常服務與應急服務、專題服務與定制服務、網絡服務與到館服務等多元化服務。
館藏機構和受托單位應向社會公開地質資料服務方式、服務流程、聯系方式等內容,公布服務監督電話。
(十一)做好保護期內資料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因救災等公共利益需要,可憑本機關出具的證明直接到館藏機構無償查閱利用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其他單位及個人需要查閱利用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應征得匯交人書面同意。
四、強化地質資料監督管理
(十二)及時更新匯交信息。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信息共享,建立礦業權及地質工作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全國館負責每季度更新部批準的礦業權和中央財政下達自然資源系統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信息(附件8),部信息中心、中國地質調查局等相關單位應按本通知要求及時向全國館提供相關項目信息;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每季度向其省級館藏機構提供本行政區礦業權項目信息,以及地方財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資的地質工作項目信息。
館藏機構應每季度對到期未匯交地質資料的礦業權及地質工作項目信息進行更新和核實。全國館負責信息管理系統的日常管理、運行維護和技術服務等工作。
對于匯交人放棄或終止礦業權等原因無法形成地質資料的,經相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在信息管理系統上撤銷該礦業權項目應匯交的信息。對于項目合并、中止等原因無法形成地質資料的中央和地方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由匯交人提出并經項目主管部門或所屬專項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確認后,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在信息管理系統上撤銷該項目應匯交的信息。
(十三)推進匯交信息公開。
館藏機構應向匯交人提供資料驗收、補充修改、憑證發放、資料延期及保護等信息查詢、下載服務,做到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業務公開透明。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向社會公開礦業權和地質工作項目的匯交監管信息,包括已匯交、延期匯交、逾期未匯交、未形成地質資料承諾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十四)嚴格做好地質資料保密管理。
認真落實國家保密管理有關要求,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聯合國家保密局制定的《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自然資發〔2022〕78號),做好地質資料匯交、接收、保管和利用全過程保密管理,規范《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證書》管理,提升涉密地質資料服務利用水平。
(十五)加強信用監管。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13號)規定,將未按照規定期限匯交地質資料、偽造地質資料或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礦業權人,列入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系統的異常名錄或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791號)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1〕1848號)同時廢止。
自然資源部
2025年1月9日
附件 :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