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國家能源局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新型儲能發展、油氣勘探開發和綠證核發有關情況,解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并回答記者提問。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長潘慧敏,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潘慧敏指出:“2023年以來,國家能源局結合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對2013年印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期印發了《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對于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下面,我就《管理辦法》和大家交流三方面內容。
一是為什么要修訂《管理辦法》。2013年《暫行辦法》的出臺,明確了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和要求,對行業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暫行辦法》出臺十多年來,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
從規模體量看。累計裝機方面,截至2024年底,分布式光伏發電累計裝機達3.7億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占全部光伏發電裝機的42%。新增裝機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發電新增裝機達1.2億千瓦,占當年新增光伏發電裝機的43%。發電量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發電量3462億千瓦時,占光伏發電量的41%。分布式光伏發電已經成為能源轉型的重要力量。
從發展環境看。包括分布式光伏發電在內的新能源已全面進入平價無補貼市場化發展的新階段,《暫行辦法》中圍繞財政補貼確立的規模管理等一系列規定不再適用,國家層面已逐步建立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配電網承載力評估等發展引導機制。
從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看。隨著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持續快速增長,接網消納成為制約發展的主要矛盾,迫切需要調整管理思路,推動源網荷儲協同發力,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戶用光伏不斷拓展開發模式,一些項目以自然人名義備案、實則由企業開發建設,一些項目開發建設存在侵害農民利益的情況,亟需進行規范。
二是修訂工作的一些重點考慮。這次修訂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將支持分布式光伏發展與規范發展相結合,該支持的支持,該堅持的堅持。既要促進發展,解決行業發展面臨的接網消納承載力不足等制約問題;又要規范市場,對發展中出現的不合理現象給予堅決糾正和嚴格規范,推動行業適應新形勢、新變化,切實維護發用雙方特別是農戶合法權益,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實現“量”的增長和“質”的提升。
考慮到分布式光伏發電點多、面廣、涉及主體多、利益關系復雜,《管理辦法》修訂工作重點把握以下四點原則。
第一是堅持系統觀念,突出分布式光伏就近就地開發利用本質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與集中式電站的本質區別就是在用戶側開發,就近就地消納利用。《管理辦法》從定義、分類、上網模式等各方面堅持分布式光伏這一本質特征和要求,強調項目的自發自用比例,回歸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初心”和本源。
第二是堅持人民至上,切實保護用戶特別是農戶合法權益。分布式光伏發電是與用戶聯系最緊密的電源形式。《管理辦法》從租賃用戶屋頂、備案、開發建設和運行等各個環節細化要求,切實保障用戶特別是農戶利益,使分布式光伏發展更多惠及農村農民,賦能鄉村振興。
第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突出管理重點。系統梳理能源監管熱線12398、網民留言、各地管理實踐中發現的重點問題,聚焦各方關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定義、分類、上網模式、接入電網承載力等關鍵點,厘清和糾正行業出現的新問題,覆蓋從項目規劃到備案、建設、電網接入、運行管理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全流程各環節,明確重點管理要求,務求管用有效。
第四是堅持差異化管理,增強可操作性。既覆蓋全部分布式光伏發電形式,又做到邊界清晰,為針對不同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實施差異化、有針對性的管理奠定基礎,為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提供支持。
三是《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管理辦法》包括總則、行業管理、備案管理、建設管理、電網接入、運行管理以及附則七個章節,共四十三條,主要就“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定義、行業怎么管、備案怎么辦、項目怎么建、電網怎么接、運行怎么規范”等方面提出要求,覆蓋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生命周期各階段的管理要求,涵蓋了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體、電網企業等各方的職責要求,形成一套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支持性、規范性管理體系。
下一步,我們將做好《管理辦法》政策解讀和宣傳,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指導各地做好落實工作,做好行業跟蹤監測,充分發揮《管理辦法》的作用,規范和促進分布光伏發電持續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