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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聯合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25-01-23 09:11:49 自然資源部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設用地支撐和保障能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等,制定本辦法。

(二)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落實和維護所有者權益,依法取得土地、實施資產管護、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

(三)土地儲備機構應為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所在行政區劃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名錄制管理。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符合規定的機構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自然資源部,列入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并動態更新。

二、儲備計劃

(四)各地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對三年內可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做出統籌安排,結合城市更新、成片開發等工作劃定儲備片區,優先儲備空閑、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五)各地應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當地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內容應包括:

1.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土地的地塊清單);

2.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劃(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土地規模及地塊清單);

3.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劃(含當年前期開發地塊清單);

4.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5.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劃;

6.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其中,擬收儲土地,是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或經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目前已啟動收回、收購、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土地;入庫儲備土地,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已取得完整產權,納入儲備土地庫管理的土地。

(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土地儲備計劃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備案。

三、入庫儲備標準

(七)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八)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權已注銷的國有建設用地;

2.收購的國有建設用地;

3.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

4.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

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產權狀況(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損害合法土地權益。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原集體土地所有權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各類不動產權利注銷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九)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等協商,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

(十)儲備土地不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四、前期開發、管護與供應

(十一)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理清入庫儲備土地產權,評估入庫儲備土地的資產價值。

(十二)土地儲備機構應組織對儲備土地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為政府供應土地提供保障。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應按照該地塊的規劃,加強對文物遺存、歷史古跡、古樹名木等遺產的保護,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體工程要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

前期開發工程施工期間,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儲備機構應按規定組織開展驗收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驗收,并按有關規定報所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十三)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對儲備土地的管護,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的內設機構負責,也可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選擇管護單位。

(十四)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需搭建建(構)筑物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并具備供應條件后,應納入當地市、縣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土地供應。供應已登記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土地儲備機構應首先申請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否則不得供應。

五、資金管理

(十六)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儲備,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送財政部和自然資源部備案。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十七)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應后,應及時結算土地收儲成本。

(十八)土地儲備機構按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執行。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或者由同級財政部門指定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十九)土地儲備資金應當建立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二十)用于土地儲備的專項債券管理按照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六、監管責任

(二十一)信息化管理。自然資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儲備土地實行信息化管理,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監督實施。涉及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自然資源部與財政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信息實施系統聯通并共享項目信息,財政部向自然資源部提供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清單。土地儲備機構應按要求在系統中填報土地儲備計劃、項目、地塊以及專項債券等相關信息,并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開展工作,違反相關要求的,將被給予警示直至退出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審核和監管,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建立隨機抽查以及數據核查機制,對儲備土地相關數據指標定期進行監測、分析及評價。

(二十二)部門分工監管。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監管土地儲備機構、業務運行、資產管理及資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與指導,審核調整土地儲備計劃及資金需求,對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確保融資收益平衡,指導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上繳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并配合市縣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等相關工作。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監管制度,對土地儲備業務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監管土地儲備機構及本地區土地儲備業務運行情況,審核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土地儲備規模、資金及專項債券的需求,對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確保融資收益平衡,指導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上繳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等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計提及撥付情況、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情況、土地收儲成本結算情況及用于土地儲備的專項債券發行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三)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應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聯合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儲備土地、資產、資金、專項債券進行監督和指導。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當地同級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十五)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7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土地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