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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創!山東立法推動地熱能產業發展

2025-01-22 09:49:49 地熱加

1月18日上午,山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緊扣改革創新進行制度設計,以法治方式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在全國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領域具有首創性,是與時俱進填補空白的地方性法規,對山東省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條例》共7章54條,包括總則、產業發展、能源轉型、生態建設、綠色生活、保障措施和附則。突出山東特色,條例明確提出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產業格局,對推動傳統產業改造提升、培育壯大新興產業、超前布局未來產業等作了規定,同時對發展鄉村特色產業、數字產業、海洋產業、文化產業等作了規范。

能源轉型是實現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關鍵途徑。圍繞能源轉型,《條例》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推動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為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提供能源保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和優化能源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因地制宜實行化石能源消費替代和轉型升級,加快實施煤電機組節能降碳改造、供熱改造、靈活性改造。

《條例》還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確定新能源發展重點方向,支持合理有序開發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核能、氫能等新能源,推動新能源多元化推廣應用。鼓勵企業加大節能降碳技術應用,加強生產環節能耗監測和節能管理,加快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應用。

同時,圍繞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條例》既從加強標準體系建設、開展綠色轉型評價、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轉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等方面,提出對路管用的制度規范;又從財政、稅收、金融、創新、人才等方面,提出各級政府應采取的激勵性支持政策,以改革的思路辦法,一體推進制度機制和政策創新,為加快綠色低碳轉型夯實支撐。

此前,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加快推進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25年,全省新增地熱能供暖(制冷)面積1000萬平方米以上,建成一批地熱能城鄉供暖、生態農業等綜合示范項目。到2030年,全省地熱能供暖(制冷)面積達到1億平方米以上,建成集創新研發、多元開發、綜合利用、裝備制造于一體的國家地熱能高質量發展示范區,成為全國領先的地熱能開發利用大省。

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2025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能源轉型

第四章 生態建設

第五章 綠色生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深化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轉型發展、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深入實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為導向,建立健全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推動發展動能持續轉換升級。

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節約集約、創新驅動、開放融合、統籌協調、社會聯動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項目支撐、要素保障、評估督導等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所轄區域內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制定、推進落實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綜合指導和協調推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工作的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等高能級開放平臺引領作用,深度融入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深化綠色低碳技術、裝備、服務、基礎設施等領域國際合作,打造高水平對外開放新高地。

第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應當貫徹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理念,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采用綠色低碳產品,推進無紙化綠色辦公,在綠色轉型發展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企業應當依法落實綠色轉型要求,承擔綠色轉型相關社會責任。

個人應當增強綠色低碳意識,遵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八條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開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創新研究、標準制定、技術推廣、合作交流,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業務培訓、技術指導等方面的服務。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志愿服務,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開展全國節能宣傳周、全國低碳日等主題宣傳活動,營造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的社會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引導作用,開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公益宣傳,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

學校、科普場館等單位應當運用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綠色低碳意識。

第十條 對在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方向,對重點行業進行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組織編制重點行業和領域發展規劃,優化區域布局,突出特色產業,推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產業格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節能降碳和綠色轉型,完善和落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的財政、金融、土地、節能、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品牌建設等政策,推動冶金、石化、輕工、建材、紡織服裝、機械等傳統產業改造提升。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完善新興產業發展政策和治理體系,加強新興產業統籌規劃布局,推動新興產業融合集群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地方產業基礎和比較優勢,培育壯大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醫藥、新能源汽車、商業航天、低空經濟等新興產業。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超前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人形機器人、生命科學、量子科技等未來產業,集中優質資源,搭建創新平臺,攻克關鍵技術,推動新技術新產品應用示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產業政策要求,加強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管理,強化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節能、安全生產等標準引領,推動產業有序發展、綠色轉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完善對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資源環境影響的評估論證機制,強化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推進節能降碳、生態保護。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現代農業,積極發展鄉村特色產業和農產品加工業,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推動實現糧食增產提質,建設更高水平的“齊魯糧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綠色低碳循環農業,加快推行生態種植、生態養殖等綠色生產方式,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增效,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提升農業綠色發展水平。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大數據等部門應當加強政策支持,培育壯大數字產業,打造先進計算、新型智能終端、網絡安全等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推進半導體、高端軟件等核心基礎產業創新突破,提升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融合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全過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進特色優勢產業補鏈強鏈,積極發展網絡協同制造、個性化定制、智能化管理等新模式,推動制造業數字化轉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陸海統籌的原則,大力發展現代海洋特色產業集群,加快推動海洋漁業、海洋化工、船舶制造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壯大海洋工程裝備、海洋生物醫藥、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新興產業,前瞻布局深遠海等海洋未來產業,推進智慧綠色港口建設,發展臨港經濟,打造世界級海洋港口群,打造現代海洋經濟發展高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區域品牌建設,充分發掘儒家文化、泰山文化、黃河文化、海洋文化、運河文化、沂蒙精神等優秀傳統文化和紅色文化資源,推動文化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打造“好客山東 好品山東”品牌,建設國際著名文化旅游目的地。

第三章 能源轉型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推動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實現能源產供儲銷各環節協調互動,為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有效的能源監管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在競爭性領域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工作,嚴格落實節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門應當加強能效引領,組織落實細分行業新建項目差異化能效準入標準,引導企業主要產品能效水平對標國家能耗限額先進標準。

鼓勵企業加大節能降碳技術應用,加強生產環節能耗監測和節能管理,加快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應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和優化能源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因地制宜實行化石能源消費替代和轉型升級,加快實施煤電機組節能降碳改造、供熱改造、靈活性改造。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持續優化用電結構,提高省外來電中綠電比例,支持通過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優化電力資源配置,促進綠色電力消納。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布局新型儲能項目,推進新型儲能項目建設,推動儲能項目參與調峰、調頻等電力輔助服務,發揮各類儲能在電力系統中的調節作用。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等技術,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支持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發電站與電網并網。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確定新能源發展重點方向,支持合理有序開發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核能、氫能等新能源,推動新能源多元化推廣應用。

鼓勵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采用漁光、鹽光互補等模式或者結合礦山修復、生態修復等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建設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和不同模式科學測算、合理設置建設標準,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安全有序發展核電,推動自主先進核電堆型規模化發展,拓展供熱、海水淡化等綜合利用。

第四章 生態建設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統籌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加快建設美麗山東。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要求,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健全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完善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機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有關規定,調整優化現有城鎮用地內部結構,合理確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合理規劃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加強森林資源管護和濕地保護修復,全面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開展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和自然災害毀損土地的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用水總量和強度雙控,培育水權交易市場,將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建立健全生態產品調查監測、價值評價、經營開發、保護補償等機制。

鼓勵、支持生態保護與生態產業發展有機融合,在保障生態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種方式發展生態產業,推動生態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產業特色,建立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加強可再生產品替代應用和再生材料的使用,提高廢棄物資源化和再利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商務、能源等部門應當推動廢舊動力電池和退役風電、光伏設備等重點廢棄物循環利用。企業應當依法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支持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促進廢物綜合利用、能量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

鼓勵、支持近零碳園區建設,推進產業園區綠色低碳發展。

第五章 綠色生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擴大節能環保汽車、節能家電、高效照明等綠色產品供給,擴大政府綠色采購覆蓋范圍,引導消費者優先購買、使用綠色家電、綠色照明、綠色建材、節能產品、節水器具等綠色低碳產品,探索建立個人碳賬戶等綠色消費激勵機制。

消費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產品。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城鎮新建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有序開展節能節水降碳改造,推動建筑光伏一體化和超低能耗建筑規模化發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優化完善城市公交和軌道交通線網結構,提升公共領域新能源交通運輸工具比例,并合理規劃設置新能源交通運輸工具充電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建設便捷舒適的慢行道路設施,提升慢行通道的連續性和功能性,優化慢行交通環境。

鼓勵和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

第三十七條 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餐飲節約管理,反對食品浪費,推動開展“光盤行動”。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食品采購、運輸、儲存、加工等進行科學管理。

個人應當樹立正確飲食消費觀念,外出就餐時合理點餐,家庭生活中按照實際需要采購、儲存和制作食品,防止鋪張浪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等管理制度,統籌安排生活垃圾設施的布局,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分類運輸系統,提高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與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規劃布局二手商品交易市場,依法推動二手商品交易規范有序發展。

鼓勵社區組織二手商品交易活動,促進家庭閑置物品交易和流通。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郵政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強化商品過度包裝治理,加強商品生產、銷售、交付等環節過度包裝監督管理力度,指導相關行業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物的使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要素資源配置,營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標準制定工作,建立健全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標準體系。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對接相關標準,參與國內外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標準制定,參與碳足跡數據庫建設。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企業綠色轉型相關評價要求、評價標準和綠色項目認定條件、認定標準,組織開展企業綠色轉型評價和綠色項目認定,并做好評價結果應用。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費、保護者節約者受益的原則,完善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固體廢物和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健全節水減排的水價機制和節能環保的電價機制,促進能源資源集約節約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技術創新、產業發展和金融服務等活動的財政支持力度。

稅務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新能源、生態建設等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多元化綠色投融資機制,加大對中小企業綠色轉型的支持力度。

發揮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帶動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大數據等部門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升綠色金融服務數字化水平,通過省一體化大數據平臺等渠道采集、整合綠色金融相關信息,為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服務提供支撐。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推動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轉變。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碳排放統計核算方法,開展省級碳排放統計核算,為綠色低碳轉型的政策制定、監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數據支撐。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發放碳排放配額。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額,其購買的碳排放配額可以用于清繳。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經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用于清繳其碳排放配額。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服務體系,完善產品碳足跡相關核算評價體系、標準與計量體系、基礎數據庫。

支持鏈主企業、行業組織和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等加強對上下游產業鏈企業碳排放管理等方面的業務指導和咨詢服務;鼓勵和引導相關企業開展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綠色轉型相關領域人才的培育和引進,通過事業育才、政策聚才、柔性引才等模式,建設適應產業綠色轉型升級的技術人才隊伍。

鼓勵相關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企業創新人才培養方式,合理設置學科和教學培訓內容,加大綠色轉型高層次人才、應用型人才、急需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力度。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加強綠色低碳關鍵技術研究,推進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布局,加快培育綠色技術相關科技創新平臺。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節能降碳、碳排放監測和碳匯核算等應用研究,開展核心技術攻關,加大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與綠色技術相關的成果轉化、技術貿易、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等工作,推進先進適用技術規模化應用。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山東,地熱能產業